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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证明 |
★申请条件(在职人员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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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首次申请韩国签证的申请者(包含未使用过的韩国签证或济州岛免签入境或2016年1月28日以后入境的团体观光访问记录),且户籍在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新疆、西藏、青海省的需提供:
1、本人所在单位的中文在职证明:
(1)使用公司抬头信纸打印,抬头包括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话和传真;
(2)人事或公司管理人员签名,同行人不可以互相签名;
(3)盖公司(公章)或(人力资源章)二选一。
2、本人名下近6个月以上的工资或借记(储蓄)卡对帐单原件(盖银行章):
(1)每月有进出帐,余额1万元以上;
(2)如帐单上无持卡人姓名,另提供卡片的正反面复印件。
注:非首次申请者户籍所在地为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新疆、西藏、青海省的无需提供以上材料。
二、户籍不在北京、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新疆、西藏、青海省的需提供:
1、本人所在单位的中文在职证明:
(1)使用公司抬头信纸打印,抬头包括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话和传真;
(2)人事或公司管理人员签名,同行人不可以互相签名;
(3)盖公司(公章)或(人力资源章)二选一。
2、由工作地的社保中心打印的本人社保记录原件:
(1)如是在天津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新疆、西藏、青海缴纳的社保,请到社保中心打印近6个月以上的社保记录,必须是出行前连续6个月以上,且体现有用户名和密码;
(2)如是在北京缴纳的社保,请在“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”网站,人个权益记录中打印“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定制业务”( 必须是出行前连续6个月以上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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