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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明 |
★中国大陆因私护照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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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 。
2、须有中文签名(不可用铅笔)。
3、若换发过护照,提供旧护照原件及首尾页复印件。
4、至少有两页完整的空白签证页,不包含备注页。
5、不接收半年内曾被欧洲其他国家拒签的护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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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照片(2张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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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近6个月内的2寸(3.5cmx4.5cm)白底彩照2张,须一致(照片背后用铅笔写姓名);
2、请勿提供所持护照首页以及原签证页上的照片;
3、一般相纸打印的彩色照片,照片不可翻拍、PS、美颜;
4、脸部需占照片70-80%,下巴至头顶大约30-36mm;
5、请勿佩戴帽子、围巾、首饰(包含项链、耳环、耳钉)、口罩等遮挡物;
6、请勿佩戴眼镜或隐形眼镜(包含美瞳、普通隐形眼镜);
7、不能露齿,请勿张开嘴巴;
8、务必请清晰的露出五官,建议长发客人束发(需能看出耳朵、眉毛、眼睛、鼻子、嘴巴以及脖子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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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身份证复印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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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供回国后还在有效期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,16周岁以下如没有可不提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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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长期居住地证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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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申请人户口簿整本复印件;
2、集体户口请提供集体户口本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复印件,或者提供直至出发时仍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原件和本人页复印件(二选一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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★婚姻证明复印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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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已婚,结婚证复印件。
2、离婚,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(民事调解书)。
3、未婚、丧偶此项无需提供。
4、遗失,请提供民政局、派出所开具的婚姻证明原件并盖章或结婚关系公证书原件(中英文对应)及认证,二选一。
注:认证处不接收有以下情况的公证书。
1、人名章反印在公证书的内封皮页上。
2、公证处的公章反印在内空白页上。
3、人名章空心或印有边框、人名章与公证处章重合以及空白处有污渍。
4、公证书的钢印未整本穿透,字迹不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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