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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份证明
★中国大陆因私护照
1、行程结束后至少还有6个月有效期;
2、护照至少留有2页空白签证页,不含备注页;
3、须有中文签名(不可用铅笔)。
★照片(2张)
1、近6个月内拍摄,尺寸为3.5cm×4.5cm的2寸白底彩色照片2张;
2、露耳朵,头发不遮眉眼,面部完整,不戴墨镜。
★身份证复印件
清晰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,正反面都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,不能缩放。
工作证明
★在职证明
1、本人所在单位的英文在职证明:
(1)使用抬头信纸打印,抬头包括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话和传真;
(2)人事或公司管理人员签名,同行人不可以互相签名。如申请人是法人代表,请人事或其他公司管理人员签名;
(3)盖公司(公章)或(人力资源章)(二选一)。
2、中方公司中文委托书一份,或提供一份空白抬头纸右下角加盖公章一份。
★单位证明
本人所在单位的《营业执照副本》或《组织机构代码证》复印件,并盖公司公章或人事章(二选一)。
行程证明
★出行证明
机票预订单已经突尼斯酒店预订单各一份。
邀请证明
★邀请函
1、突尼斯方开具的邀请函扫描件或复印件+邀请方营业执照复印件,邀请函需标明出国的具体
目的、预计停留时间,个人信息等;
2、邀请函联系电话必须清晰可见,必须让邀请方在提交申请签证前将邀请函用传真方式发送至
突尼斯驻北京大使馆签证处(传真号码:0086-10-65325818),传真后 申请人可以在国内电话联系
使馆核实是否收到邀请传真 电话:010-65322435 转 签证部;
3、如果签证处未收到邀请函传真件,使馆将拒绝接受资料申请。
更多签证及报价请现询 咨询电话 0311-869988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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